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周口臨港開發區、黃泛區農場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周口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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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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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擴散,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全愛衛發〔2009〕9號)、《河南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威脅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影響生產生活的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
第四條??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當堅持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的原則,采取以環境治理為主,物理或藥物滅殺為輔的綜合預防控制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條件,將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標準之內。
第五條??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宣傳發動、監督管理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具體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監督管理、考核、協調工作。
第六條??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責任范圍按照“誰受益、誰負擔”“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劃分。各級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公共區域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七條??各級愛衛會成員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醫療機構、重點場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工地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配合街道辦事處(社區)做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三)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及餐飲單位、農貿市場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四)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田、農村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五)教育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學校、學前教育機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垃圾處理場、環衛設施、公共綠地、水域、市政道路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七)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流水域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八)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交通運營單位、公共交通工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場超市、加油站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十)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糧庫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十一)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為所需人員、設備、監測等提供政策和經費保障。
對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預防控制
第九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發揮專業技術優勢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方案,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
(二)定期對社區的專(兼)職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指導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
(三)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工作機制,組織開展病媒生物種群分布、密度和抗藥性監測,建立病媒生物監測網絡,定期開展風險評估、風險報告和控制效果評價,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下列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職責,指定專人負責,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和消殺設施,采取專業隊伍與群眾防治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經常性病媒生物消殺,并建立工作檔案:
(一)賓館、電影院、博物館、體育場(館)、游泳館、圖書館等文化體育場所;
(二)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員密集場所;
(三)文物保護單位、工業遺產等重點保護場所;??
(四)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畜禽養殖、屠宰場、農貿市場、商場超市、垃圾站(場)、廢舊物資收購站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
第十一條??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一)及時清除積水、垃圾、堆積雜物、殘留食物等,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
(二)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場所應設置相應的防蠅門、滅蠅燈、防蠅窗、防鼠門、防鼠網或防蚊閘板等設施;
(三)對垃圾站(場)、廁所、存水處、排水管道等場所,定期進行沖洗、消殺、平整或者疏通;
(四)實行垃圾分類處理,垃圾收集運輸實施密閉化管理并做到日產日清;
(五)采取涂墻、抹縫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及時將被殺滅的老鼠、蟑螂等尸體進行無害化處理;
(七)其他有效措施。
第十二條??實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當使用符合產品質量規范和標準的藥劑和器械。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假冒偽劣的藥劑和器械。
第十三條??各級愛衛辦應當根據病媒生物消長和密度情況,適時組織開展集中統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各級愛衛辦的要求參加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對病媒生物實施有效殺滅。
第十四條??對具備以下條件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各級愛衛辦實行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選擇:
(一)有合法資質;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操作規程;
(三)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合格的技術人員;
(四)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庫房、專用藥物與器械;
(五)收費合理。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六條??各級愛衛辦應當加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檢查:
(一)各企事業單位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責任的情況;
(二)重點區域、重要場所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和消殺設施的情況,專業服務機構公示和提供服務的情況;
(三)常態化環境治理、專項治理活動的情況;
(四)各行業監管部門的履職情況。
對發現問題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