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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吉林省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10/23 信息來源:查看

各市(州)醫療保障局、長白山管委會醫療保障局、梅河口市醫療保障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吉林省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醫療保障局2023年第1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吉林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吉林省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評審專家庫的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對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評審的技術支撐作用,根據國家醫保局等八部委《關于印發<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醫保發〔2021〕41號)等相關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吉林省醫藥價格指導中心(以下簡稱省價格指導中心)受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委托,負責吉林省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以及專家的選聘、抽取、退出、使用評價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經省價格指導中心遴選并經過公示后無異議的納入專家庫管理,具有較強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相關行政部門業務骨干。

??第四條 專家庫的建設和運行遵循廣泛遴選、統一建設、科學管理、規范使用、共建共享、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二章 專家庫組建

??第五條 專家庫成員主要由相關行政部門人員、醫療機構相關領域專家和其他長期從事醫療保障相關領域涉及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相關人員組成。相關行政部門人員主要指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藥品監管部門、藥械采購部門和各市(州)醫保部門有關人員;醫療機構相關領域專家主要指三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及部分規模較大的二級(綜合、專科、中醫、民族)公立醫療機構從事醫保(物價)、財務、臨床、護理、醫技有關專業人員,或其他長期從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相關領域工作人員。

??第六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條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和職業道德;認真負責、善于合作,有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熱愛醫療保障事業,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精神狀態和工作能力;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3周歲;無任何不良信用記錄和違紀違法記錄。

??(二)專業條件。

??1.行政部門專家:從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相關領域副處長級(含四級調研員、副高級職稱)以上人員,各市(州)醫保部門要求從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相關領域在崗在編1年以上人員。

??2.醫療機構相關領域專家:公立醫療機構從事行政管理的副院長(總會計師)及以上人員;臨床醫學、護理、醫技專家要求從事本專業滿5年以上,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在相關領域有較深造詣;醫保(物價、財務)專家要求從事本專業滿5年以上,在相關領域有較深造詣,工作經驗豐富;衛生經濟專家要求長期從事分析與評價衛生服務投入與產出,并參與制定衛生政策相關人員。

??3.其他長期從事醫療保障相關領域涉及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相關人員。

??第七條 專家庫各類專家按以下方式入庫:

??(一)省價格指導中心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各市(州)、省直各相關部門專家分配名額。

??(二)各省直相關單位、市(州)醫保部門組織本單位、本地報名推薦,被推薦人須按要求填寫《吉林省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評審專家庫入庫推薦表》,經市(州)醫保部門、各省直相關單位初審后報送省價格指導中心。

??(三)省價格指導中心收到各地各部門申報材料后,按照總量控制、擇優選取原則,評定專家建議人選,報吉林省醫療保障局審核通過后,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經公示期后,正式納入專家庫管理。

??第八條 經遴選入庫的專家將頒發專家聘書,聘期為3年。符合條件的,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 入庫專家個人事項(如職稱、單位、聯系電話等)若有變化,應當及時、主動向省價格指導中心報備。

??第十條 專家出庫程序:屬于個人意愿、超齡、離職、健康狀況、違紀違法等情況的,由專家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推薦單位核實后報省價格指導中心解除聘任。屬于其他原因的,由省價格指導中心提出意見,不定期匯總擬定出庫專家名單,采取短信、郵件或書面等形式告知單位或專家本人。

??第十一條 專家庫建立后實行動態管理。如現有專家資源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可不定期組織遴選,將符合條件的專家增補納入專家庫。

??第三章 聘用與管理

??第十二條 專家庫專家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完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政策、制度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為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提供專業技術咨詢、論證、評審等服務。

??(三)參加相關課題研究、學術交流及專題調研、業務培訓等。

??(四)協助指導、督促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政策。

??(五)吉林省醫療保障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專家的選用方法:

??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需要使用專家,應提前向省價格指導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省價格指導中心根據工作特點、類別、重要程度等因素,采用隨機抽取方式從專家庫選取專家。

??第十四條 專家受邀參加相關工作,應作出無利益沖突聲明,并簽署保密和廉政承諾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在醫藥生產、經營企業任職、兼職或者持有股份的;

??(二)任職單位與醫藥生產、經營企業為同一法人代表的;

??(三)近親屬在醫藥生產、經營企業擔任領導職務的;

??(四)本人與申報項目存在直接利益關系的;

??(五)本人與申報項目的醫療機構、為申報項目提供主要技術支持的第三方企業等,存在雇傭、持股、贊助等關系的;

??(六)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工作公正開展的。

??發現專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有權要求其回避,專家不主動回避的,省價格指導中心應立即終止其參與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按照“誰使用、誰評價”原則,由使用單位從工作態度、政策水平、專業能力等方面,對專家參與評審活動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專家選取、使用和續聘的重要參考。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議事事項和有關文件規定的知情權。

??(二)在評審過程中,可以公正、公平地發表個人意見;在參與評審表決時,有獨立表達個人意見的權利,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參與合議表決最終意見時,如屬于少數意見,可以要求在合議記錄中記載本人意見及理由,但不改變表決結果。

??(三)按照《關于印發<吉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專家評審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吉財預〔2017〕304號)規定獲得相應勞務報酬的權利。

??(四)其他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科學、嚴謹、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評審活動,及時提供公正的評審意見或者結論。

??(二)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評審工作紀律,對評審結果負有保密義務,未經醫保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披露。

??(三)自覺遵守專家庫管理制度,準時參加承擔的評審等活動,因故不能參加的,及時提前告知活動組織者。

??(四)與評審項目存在利害關系的,主動回避。

??(五)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六)按照規定的時間完成評審工作。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八條?專家參加評審活動,應當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得與評審對象及其他相關人員串通謀取非法利益或者為與自身存在利益關系者提供便利。

??(二)不得接受有關單位、個人的饋贈、宴請,不得利用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從事商業活動,為本人或者所在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單位的利益。

??(三)不得做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評價。

??(四)不得擅自披露、使用被評審對象的秘密或者肖像圖像。

??(五)不得單獨與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接觸。

??(六)不得復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擴散評審材料,泄露評審信息。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專家參加評審活動時應當遵守評審現場管理規定。組織部門(單位)應當對專家的評審活動進行監督,在評審過程中,發現專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規定進行評審、違反評審紀律和有關規定等行為的,應當終止該專家的評審活動,必要時重新組織評審。

??第二十條?對違規違紀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入庫專家,向其所在用人單位通報。

??第二十一條?專家參加相關評審活動被投訴舉報的,應對投訴舉報情況進行調查,經查實確實影響公正評判的,不采用該專家意見。

??第二十二條?專家參加評審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無故遲到或者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工作整體進展的。

??(二)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個人評分、評審意見嚴重偏離評審要求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

??(四)未按照合理規定時間完成評審工作的。

??(五)接受邀請后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審活動的。

??(六)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公信力活動的。

??(七)其他違反評審紀律或者法律法規的行為。

??在一個年度內達三次不良行為記錄的,由省價格指導中心移出專家庫;被移出專家庫的,不得重新申報入庫。

??第二十三條?評審當事人、項目申請人以及其他知情人發現評審專家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向省價格指導中心舉報。

??第二十四條?省價格指導中心對列入不良行為記錄的專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五條 省價格指導中心可視情況組織專家進行醫療保障政策及法規培訓,并為專家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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