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 《青海省深化改革促進鄉村醫療衛生體系健康發展實施方案》已經10月8日省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職責,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0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海省深化改革促進鄉村醫療衛生體系
健康發展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鄉村醫療衛生體系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23〕3號)精神,全面推進健康青海建設,健全完善我省鄉村醫療衛生體系,全力守護農牧區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新時代黨的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加強黨對鄉村醫療衛生工作的全面領導,將完善優化鄉村醫療衛生體系建設與深化東西部協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相結合,以基層為重點,推動優質醫療衛生資源擴容下沉,強化醫療衛生資源縣域統籌,構建優質高效的鄉村醫療衛生體系,農牧民群眾的健康獲得感不斷增強。
(二)主要目標。到2025年,全省鄉村醫療衛生體系改革發展取得實質性進展。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功能明確、布局合理,基礎設施條件有效改善,中藏醫藥特色優勢充分發揮,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顯著增強,鄉村重大疫情和應急處置能力穩步提升。鄉村醫療衛生人才隊伍結構持續優化,“縣管鄉用、鄉聘村用”管理辦法得到落實,鄉村醫生待遇保障問題基本解決。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分級診療和有序就醫格局初步形成。
二、重點任務和工作措施
(一)統籌縣域資源。
1.完善機構布局。在常住人口較多、服務半徑和區域面積較大、縣級醫院服務覆蓋能力不足的縣,可選擇能力較強、具有一定輻射和帶動作用的中心鄉鎮衛生院,使其基本達到二級醫院服務水平。支持常住人口較少、服務半徑較小、交通便利地區與相鄰行政村合建衛生室,或以鄉鎮衛生院巡診、派駐、鄰村延伸服務等方式保障基本醫療服務供給。加強邊遠地區、民族地區村衛生室建設。推進鄉村一體化管理,支持符合條件的公辦村衛生室逐步轉為鄉鎮衛生院延伸舉辦的村級醫療服務點。(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省衛生健康委、省自然資源廳)
2.健全服務體系。加強縣級醫院急診急救、重癥監護等弱勢學科建設,提高常見病、多發病、地方病、慢性病診療以及危急重癥等疾病向上轉診服務能力,支持縣級醫院設施和服務能力建設,到2025年,全省70%以上的縣級綜合醫院達到國家能力評估基本標準。依托“優質服務基層行”活動,全面提升鄉鎮衛生院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拓展康復醫療、醫養結合、安寧療護等服務功能,增強鄉鎮衛生院二級及以下常規手術等服務能力,鼓勵開設特色專科,有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設精神心理門診,并鼓勵社會力量開設精神心理門診。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地方各級黨委政府以完善鄉鎮衛生院基礎設施設備為核心,按需更新配備老舊診療設備、救護車和急救設備,建立健全急診急救和巡診服務體系。鼓勵有條件的機構向二級醫院發展,到2025年,服務人口超過1萬人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普遍達到能力標準,20%以上達到推薦標準。加強村衛生室能力建設,逐步更新配齊便攜式常規醫療檢查設備,鼓勵具備條件的村衛生室在現行全省醫療服務項目內拓展符合其功能定位的醫療服務,到2025年,40%以上的村衛生室達到國家能力建設基本標準。(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省衛生健康委、省民政廳、省醫保局)
3.提升防控能力。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機制,強化縣域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職能,制定完善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公共衛生責任清單。有條件的縣級醫院和鄉鎮衛生院設置獨立的公共衛生科,強化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標準化建設。有條件的中心衛生院結合服務量和醫技人員構成,統籌整合現有資源合理設置標準化發熱門診、配備負壓救護車;一般鄉鎮衛生院建立標準化發熱診室(哨點)。所有村委會設置公共衛生委員會,落實公共衛生職責。強化村衛生室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功能,加強重點人群和重點疾病管控,提高風險隱患早期識別能力,嚴格落實傳染病疫情報告責任。強化縣域內醫防協同配合,建立疾病預防控制監督員制度。加強縣域傳染病防控救治體系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提升縣域醫療機構疫情監測預警和應急響應能力。(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省衛生健康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民政廳)
4.發揮中藏醫藥優勢。堅持中(藏)西醫并重,加強多學科協作,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推進中(藏)西醫資源整合、優勢互補、協同創新發展。加強縣級中藏醫醫院“兩專科一中心”建設,每個縣級中藏醫醫院至少建設2個中藏醫特色優勢專科和1個中藏醫適宜技術推廣中心。優化鄉鎮衛生院中藏醫館建設,合理配備中藏醫藥人員和診療設備。提升村衛生室中藏醫藥服務能力,不斷滿足農牧區群眾中藏醫藥服務需求。到2025年,力爭所有縣級中醫醫院達到國家能力建設基本標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藏醫藥診療量占比達到25%,二級以上縣級中藏醫醫院設置治未病科、康復科、老年醫學科的比例分別達到100%、70%、60%,80%的縣級中藏醫醫院電子病歷應用水平分級評價達到3級以上。(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省衛生健康委)
5.推進信息化建設。依托“互聯網+”推動醫療健康服務模式優化升級,在依法依規和安全可控的前提下,結合基本醫療體系一體化框架,實現全省醫保、醫療、衛生健康數據信息共享。加強緊密型縣域醫共體信息化建設,推進醫共體成員單位業務管理、人口信息、診療信息、藥品信息、電子病歷、轉診服務、電子健康檔案和公共衛生信息等數據互聯互通,促進醫共體內部便捷開展預約診療、雙向轉診、遠程醫療、合理用藥、互聯網復診等服務。推動人工智能輔助診斷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配置應用,提升家庭醫生簽約和鄉村醫療服務數字化、智能化水平。強化區域遠程會診中心建設,以遠程影像、遠程心電為重點,推動建立“基層檢查、上級診斷”模式。(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省衛生健康委、省發展改革委、省醫保局)
(二)壯大人才隊伍。
6.建立引才培養機制。完善鄉村醫療衛生人才培養機制,加強全科、兒科、兒童保健科、口腔科以及中藏醫、預防保健、心理健康、精神衛生、檢驗、放射、藥學等緊缺人才供給。深入實施“三支一扶”計劃、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和助理全科醫生培訓,結合實際需求面向農牧區規范培養擬從事全科醫療的高等職業教育層次醫學生。補齊基層精神專科醫療資源短板,加大對心理醫生和精神科醫生的配備力度。艱苦邊遠地區縣鄉醫療衛生機構公開招聘時,對公開招聘報名人數達不到開考比例的衛生專業技術崗位,經主管部門核準后,可降低開考比例,急需緊缺專業或崗位不設開考比例。對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或取得中級以上職稱的應聘人員,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以下。醫學專業高等學校畢業生到鄉村兩級醫療衛生機構工作,按規定享受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實施大學生鄉村醫生專項計劃。組織執業(助理)醫師參加全科醫生轉崗培訓。到2025年,鄉村醫生中具備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比例提高到30%左右。(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省衛生健康委、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7.創新人才激勵機制。加強縣域醫療衛生人才雙向流動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對招聘引進的醫療衛生人才實行縣管鄉用、鄉聘村用。優化調整基層中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比例,落實基層職稱評聘管理各項政策。對在鄉鎮衛生院連續工作滿15年或累計工作滿25年且仍在鄉鎮衛生院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滿足聘用條件下,可通過“定向評價、定向使用”聘用至相應崗位,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逐步將實施“七統一”鄉村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執業(助理)醫師納入鄉鎮衛生院職稱評聘。鼓勵縣級醫療衛生機構與縣域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共同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探索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賦予公共衛生醫師處方權的公共衛生醫師制度。(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省衛生健康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8.健全待遇保障制度。健全完善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和醫共體發展要求的薪酬制度,落實“兩個允許”要求,統籌平衡鄉鎮衛生院與當地縣級公立醫院績效工資水平的關系,合理核定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在績效工資內部分配時要向關鍵、緊缺、高風險、高強度崗位傾斜,鼓勵診療水平較高、診療量較大的機構依托醫療服務收入推動設立全科醫生津貼項目,提升全科醫生工資水平,使其與當地縣級公立醫院同等條件臨床醫師工資水平相銜接。落實鄉村醫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65歲及以上老年人體檢服務補助、基本藥物制度補助、一般診療費政策,多渠道保障鄉村醫生收入。完善并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醫保基金和農牧區居民個人共同負擔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政策。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服務的鄉村醫生,地方要適當給予政策、金融、基礎條件等方面的傾斜支持。(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鄉村振興局、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
9.提升編制資源使用效益。統籌安排基層用編進人計劃,及時補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衛生專業技術人才,加大空編使用力度,提高編制資源使用效益。以縣為單位每5年動態調整鄉鎮衛生院人員編制總量,盤活用好存量編制。鄉鎮衛生院用于專業技術人員的編制不得低于編制總額的90%。拓寬鄉村醫生發展空間,同等條件下鄉鎮衛生院優先聘用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到村衛生室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方式,選拔錄用在村衛生室連續執業10年以上、45周歲以下、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群眾反映好的鄉村醫生納入編制管理。(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省委編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
10.明確鄉村醫生身份。逐步落實鄉村醫生“鄉聘村用”,聘用鄉村醫生數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既定用人名額確定招聘人數,以注冊登記的鄉村醫生為基礎,重新考核聘用,實行競爭上崗,擇優錄用。符合條件的受聘鄉村醫生與鄉鎮衛生院簽訂勞動合同,接受鄉鎮衛生院在行政、業務、人員、藥械、財務資產、工作待遇、績效考核方面的“七統一”管理。對不符合聘用條件的鄉村醫生,可結合實際設定一段期限的考核過渡期,鼓勵其通過加強學歷教育等方式,盡快達到聘用條件。對已納入事業編制或已被聘用的鄉村醫生,按照規定參加相應社會保險;未被聘用的鄉村醫生以靈活就業身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鼓勵其按較高檔次繳費,有條件的地區予以適當補助。各地可采取縣域內醫療衛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方式,健全村衛生室醫療風險分擔機制。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市縣黨委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人員經費保障制度,緩解鄉鎮衛生院“鄉聘村用”人員工資待遇等資金支出壓力。(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
11.落實老年村醫保障待遇。對2015年12月31日之前年滿60周歲(含60周歲及以上)退出崗位的鄉村醫生,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辦〔2015〕205號)相關規定,繼續享受離崗老年鄉村醫生生活補貼政策;各地在原規定時間內漏報或少報服務年限的離崗老年鄉村醫生,其漏報或少報的生活補貼由地方解決。對2016年1月1日之后年滿60周歲及以上年齡,不屬于省級政策享受范圍的離崗老年鄉村醫生,各地要結合實際采取補助等多種形式逐步解決這部分離崗老年鄉村醫生的養老待遇。(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
(三)完善運行體系。
12.推進緊密型縣域醫共體建設全覆蓋。繼續鞏固建設成果,建成責任、管理、服務、利益“四位一體”的緊密型醫共體,在編制使用、人員招聘、人事安排、績效考核、收入分配、職稱評聘等方面賦予自主權,推動實行人財物統一集中管理。促進緊密型縣域醫共體內處方流動、藥品共享、規范用藥,逐步實現藥品供應和藥學服務同質化。依托牽頭醫院建設醫共體內的心電、影像、檢驗、病理診斷、消毒供應等中心,推動基層檢查、上級診斷、縣域內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探索緊密型縣域醫共體醫保總額付費與DRG/DIP付費改革政策銜接,加強監督考核,落實牽頭醫院對各成員單位規范合理使用醫保基金的內部監督管理責任。加強醫共體績效考核,引導資源下沉。鼓勵對醫共體主要負責人實行年薪制。(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省衛生健康委、省委編辦、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保局)
13.完善鄉村醫療衛生體系投入機制。落實市縣兩級黨委和政府鄉村醫療衛生體系建設主體責任,政府辦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由地方政府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規劃足額安排;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等運行成本通過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補償,政府補助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辦法核定。有條件的地方適當提高村衛生室運行補助經費。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對縣域醫療服務體系龍頭醫院的投入,重點支持脫貧地區、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地區、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等縣級醫院建設。地方政府新增財力向鄉村醫療衛生領域傾斜,確保鄉村醫療衛生體系均衡健康發展。盤活現有資源,妥善安排鄉鎮衛生院特別是偏遠地區鄉鎮衛生院職工周轉住房建設。(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
14.加強對口幫扶健康鄉村建設。在東西部協作、對口援青中深化醫療衛生對口幫扶,持續開展青南支醫、環湖支醫、名師帶教、組團式幫扶等工作,縣級以上公立醫院將指導基層、下沉服務作為基本職責,通過醫療人才幫扶不斷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服務能力水平。建立三級醫院包縣、二級醫院包鄉、鄉鎮衛生院包村工作機制,將支持鄉村醫療衛生體系建設作為重要幫扶內容,進一步提升鄉村醫療衛生健康服務能力和群眾健康水平。(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省委組織部、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健康委、省鄉村振興局)
(四)加大保障力度。
15.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完善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制度綜合保障機制。落實資助參保政策,對農牧區低收入人口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資助,特困人員全額資助,低保對象、農牧區返貧致貧人口、過渡期內的農牧區易返貧致貧人口定額資助。健全完善醫保部門因病返貧致貧預警監測機制,及時向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推送預警監測信息。(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省醫保局、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鄉村振興局)
16.強化醫保支持力度。各地區結合實際支持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醫保定點管理。支持分級診療模式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建設,醫保基金依托鄉村醫療衛生機構推行門診統籌按人頭付費,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將簽約居民的門診基金按人頭支付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或家庭醫生團隊。實施動態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時,要統籌支持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發展,促進分級診療。合理設置醫保基金對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總額控制指標,結合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延伸,年度新增醫保基金重點向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傾斜,逐步提高縣域內醫保基金用于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比例。支持縣域醫共體和醫聯體建立統一藥品目錄,藥品目錄與醫保目錄一致。醫保報銷目錄中增設農牧區適宜衛生服務項目,逐步提高鄉村醫療衛生機構服務性收入占比。(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
17.提升農牧區醫保管理服務。加強農牧區醫保經辦管理服務和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推進服務下沉力度,推動醫保服務納入鄉鎮屬地事項責任清單,逐步將適合基層辦理的服務事項下放至鄉鎮、村級辦理。依托鄉鎮政務服務中心、村綜合服務中心,提高基層服務覆蓋面。加強基層醫保基金監管能力建設,把醫保基金監管工作納入鄉鎮政府綜合監管體系,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持續加大對騙保套保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認識,充分發揮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作用,將鄉村醫療衛生體系建設作為深化醫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和省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確保方案順利實施。
(二)壓實工作責任。健全完善省級統籌、市負總責、縣抓落實工作機制,把鄉村醫療衛生體系建設作為五級書記抓鄉村振興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各級黨委鄉村醫療衛生工作領導體制機制,強化屬地責任,將鄉村醫療衛生體系健康發展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部署、科學施策、全面推進。
(三)注重協同配合。省級建立由衛生健康、黨委農村牧區工作部門牽頭,機構編制、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鄉村振興、醫保、疾控等部門和單位參與的工作推進機制,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鄉村醫療衛生體系發展中存在的難點和堵點問題,優化政策措施,加強工作指導和協調,統籌推進鄉村醫療衛生體系健康發展目標任務落實。各地同時建立相應工作推進機制,協調推進鄉村醫療衛生體系高質量發展。注重發揮各級人大、政協監督作用,支持群團組織、社會組織等積極參與鄉村醫療衛生事業發展。
(四)強化考核督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鄉村醫療衛生體系健康發展督導評估機制,制定工作方案,實行定期抽查和通報制度,加強對目標任務、政策保障、財力支持、設施設備配備、人員隊伍建設等重點任務進展情況的綜合督導評估,并將其作為鄉村振興督查考核的重要內容。
(五)營造良好氛圍。各級黨委政府建立健全鄉村醫療衛生人員表彰獎勵制度,宣傳選樹優秀鄉村醫務人員,對表現突出、事跡感人的先進典型依規給予表彰獎勵。各類人才項目、表彰獎勵、評獎評優向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傾斜。加大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先進事跡的宣傳力度,在全社會形成尊重鄉村醫療衛生人員、關心鄉村醫療衛生工作的良好氛圍。